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为了生存或发展,难免有手头紧的时候,很多人都有对外拆借资金的经历,或者向个人,或者向金融机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诚信缺失之人,借钱之时求爷爷告奶奶充“孙子”,一旦钱到手就甩手当起了“大爷”。
这些负债之人,不要说对债权人通过私力救济的催讨置若罔闻,即使是通过公力救济的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是处心积虑逃避,能躲就躲、能拖则拖,名下无“财产”却仍过着有房住、有车开、有钱花的逍遥日子,出入高档场所、终日灯红酒绿。
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不够完善,失信惩戒配套机制不够完备,失信成本低,致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偏低。因为这些“老赖”一再对抗、挑衅法律权威,而司法机关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生效的裁判文书短期内成了一纸难以兑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是司法系统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通病,广受诟病。
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对失信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将能“赖”会“赖”当作炫耀的资本,其负面的价值导向带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都能体会到失信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从上到下都在为消除危害而努力。
比如,立法机关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加大对妨害民事诉讼等失信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罚款金额对个人从1万元升格到10万元、单位则从30万元升格到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及金融机构联合出台意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对“老赖”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加大曝光力度,限制出行、限制出境等等,可以说是举全社会之力对失信行为予以严惩,营造对失信被执行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
这些举措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许多之前一直“躲猫猫”的被执行人纷纷现身,或全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偿还的执行和解协议,各地生动的实践样本也频频见诸各类报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任重道远,但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法律的日益完善以及相关惩戒措施的进一步跟进,全方位、多维度对失信者科以制裁,一点点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加重其失信成本,让“老赖”寸步难行、无处遁形,逼迫越来越多的“老赖”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做出明智选择。
司法是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等功能,对守信者依法保护、对失信者依法严惩,足以引领社会价值风向标。天下无“赖”,是权利人所期待的,也是司法所努力追求的,更是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