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学员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举办的“32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上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是总公司投标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吗?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对此进行了解答。
徐舟称,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转包或分包,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现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很复杂,不同的行业也不一样,比如电信、保险等垄断行业,各个省的分公司也很厉害,有时候就是分公司直接来投标,这种情况也有的。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除了少数特定的垄断行业外,绝大多数项目招标文件是注明不接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投标的,要求必须是总公司来投标。如果是总公司投标,最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对这种情况招标文件中最好要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里事先就此做一个说明,这是出于对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情况应该没问题。特别是分公司在项目当地,总公司不在当地,考虑到服务的属地化,由在当地的分公司提供服务肯定更加便捷。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总公司投标,中标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合同主体还是总公司,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也是总公司。
同时,还有学员提出,如果金融、保险、联通等行业可以直接由分公司投标,那分公司投标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吗?
徐舟认为,碰到特定的具有区域垄断性的行业,有时候就是分公司直接来投标,“店大欺客”是政府采购也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从法律上严格来说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如果是分公司投标,最好要有总公司的授权,即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至于说到业绩的问题,如果分公司投标有总公司给的授权,它是代表总公司参加投标,这种情况下用总公司的业绩应该是可以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