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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与趋势分析

2018-07-04来源 未知

 我国在1999年就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直到15年后,即2014年6月才出台了首份全国性顶层设计文件--《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纲要》)。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很多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国际社会普遍给予了高度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肯定中国政府推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用体系的同时,也不乏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和做法的质疑。
  在国内,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也不一致。
  目前,国内外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正在建设什么样的信用体系?
  和西方发达国家有什么不同?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否取代了其他领域的工作?
  将来是否无法与国际接轨?
  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如何协调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和趋势又是什么?
  结合上述问题,本文试图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探讨。
  一.中国正在建立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顺应现阶段社会信用领域的主要矛盾,我国正在建立一个包含经济交易信用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在内的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
  1.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领域的主要矛盾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
  2000年以来,为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有多位学者和政府官员到美国、欧洲、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考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并撰写了大量的调研报告。
  根据这些报告,西方国家所谓的信用体系主要是围绕着经济交易和金融活动展开的,其实质就是信用交易风险管理体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现阶段主要面临着信用交易风险问题,诚信缺失已不是其社会信用领域的主要矛盾。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包括各种各样的机制建设,目前其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如何防范信用过度投放和信用交易风险。
  经济学认为:由于不需要立即付款、也不需要财产抵押担保就可以进行价值交换,因此,相对于物物交换和货币交换,信用交易是效率最高和成本最低的交易方式,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目前为止最高级的交易形态。
  市场经济越发展,信用交易比例越高,金融创新越发达,各种信用产品结构越复杂,信用投放和信用风险问题也就越突出,信用体系的作用也就越大。
  基于相对完善的法制、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和深厚的信用文化,西方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围绕防范和管理信用交易风险展开的,相应地催生出非常发达的有广泛公信力的信用服务行业。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向成熟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两大问题都比较突出。
  一方面,由于法治不健全、道德文化建设滞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较为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有些时候在有些领域还相当严重。
  突出表现在违背法律法规、不执行合同契约、不兑现承诺和不遵守公共道德现象突出,这些失信现象已超出经济交易范畴,涉及社会交往、商务交易、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
  另一方面,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从短缺经济进入到过剩经济阶段,经济全面进入买方市场,我国经济金融活动中信用交易的比例大幅提高,“三角债”问题日益严重,市场信用风险不断上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体经济经营困难,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快速攀升,局部金融风险时有爆发。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为7.03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到2017年末已达到13.5万亿元(同比增速8.5%),6年间累计增加了6.47万亿元,增长幅度达92%,平均每年增加1.08万亿元。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虽然2016年下半年开始工业企业盈利状况有较大好转,但企业资金周转问题仍较为突出。
  与此同时,2016年底,我国非金融企业总负债达到GDP的1.64倍,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是最高的,几乎是美国和日本企业负债占其GDP比例之和,这一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和去杠杆的重点。
  由于经济信用问题和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同时存在,而且二者之间会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方法,统筹解决这两大信用问题。正基于此,我国需要建立比西方国家更加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
  2.传统上我国对信用概念的理解也比西方更加宽泛
  中国《辞海》对信用的定义是人们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信任。这里既包括经济交往(活动),也包括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任。而西方国家所谓的“信用(英文Credit)”,其含义是指“信贷,信用交易”。
  为全面准确理解中文信用的概念,建议把市场主体的所有信用关系分为经济交易信用和社会交往信用两个方面。其中,经济信用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商务、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关系,最终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量化,可在市场主体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除此之外,市场主体在社会(非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信用关系,不能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可以直接量化,建议将其归为社会信用,或者叫社会诚信。这里的经济信用和西方信用概念是一样的,而社会信用跟西方的社会诚信的概念基本一致。
  经过长期探讨,最终我国在《纲要》中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位是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手段,近年来又将其上升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其内在逻辑正是基于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概念演变而来的。
  二.中西方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将逐渐趋同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11月13日美国《时代周刊》刊登封面文章:“中国赢了”,2017年11月11日,德国《明镜》周刊也发表封面文章:“醒来”。
  两篇文章虽然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就表示肯定,但也不乏对我国现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和路径的质疑。
  与此同时,国内外一些学者也担心我国过度强调信用建设会否忽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导致我国的信用体系无法跟国际接轨等。
  1.信用建设与道德建设、法制建设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结合国情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信用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的做法,取得了显著效果。例如,针对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我国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些长期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主动履行了义务。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截止2017年6月底,有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这一现象被国内外有些人解读为中国可能利用信用体系替代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实在是对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的严重误解。
  早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了法律、道德和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是更为基础性的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不仅不是信用建设可以替代的,而且其与信用体系建设也不是互相矛盾的关系,相反,它们之间是互相促进、相互支撑的关系。
  可以说,中国正在开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会也不可能替代其他领域的建设工作,与此同时,通过联合失信惩戒等信用建设工作,可以加大失信成本,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2.社会信用体系可分为社会诚信体系、商务信用体系和金融信用体系三层结构,其中社会诚信体系将最先建成
  由表及里,可以把社会信用体系分为社会诚信体系和经济信用体系两层结构,其中经济信用是内核,社会诚信是外表;经济信用体系又可以分为商务信用体系和金融信用体系两层结构,其中金融信用是内核,商务信用是外表。
  综上所述,可以把社会信用体系看作是一个以金融信用为内核、以商务信用为中间层、以社会诚信为外表的三层球体结构。 
  理论研究和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诚信缺失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以及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来逐步解决;相反,经济信用风险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消失,只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大,需要借助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和技术手段来解决。
  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选择了跟西方不一样的路径,但由于信用体系建设都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最终解决社会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问题,因此中西方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
  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社会道德水平的逐渐提高,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将日渐成熟,社会诚信体系趋于稳定,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将逐渐降为次要矛盾。
  当中国基本解决西方国家已经解决的诚信缺失问题后,双方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将基本趋同。到了这个阶段,经济信用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而且是以金融信用为核心的。当然,这个阶段可能会伴随我国建立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至少需要数十年时间。
  三.协同推进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
  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为解决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两大问题,需要同时开展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两者都是社会信用机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解析
  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这两者虽然都是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以及惩戒机制不健全、道德水平低下造成的,但由于问题性质不同,解决的思路和方法也不一样。
  对于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可主要通过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法制建设和诚信道德教育来解决;对于经济交易风险问题,更多需要通过专业化市场化方式来解决,比如建立征信体系,发展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来解决。
  所谓公共信用机制,是指由公共部门建立,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资质、行政管理和司法信息为主要内容,以信用分类监管和各部门间联合奖惩为手段,主要作用于市场监管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目标是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其本质是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和以信用为标准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公共信用机制在信用信息采集的法律保障、信息的客观准确和权威性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中部分信息可向社会开放。
  目前我国公共信用机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地方公共信用机制、按照行业管理建立的部门公共信用机制,以及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全国公共信用交换共享机制。三者之间互为补充、相互支撑,按照一定规则和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构成覆盖全国的公共信用机制。
  所谓市场信用机制,是指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为主要内容,主要作用于经济交易的正向选择、逆向淘汰和市场资源的配置。
  市场信用机制主要采集市场主体的交易和评价信息,并能够对信息价值进行深度挖掘,对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具有先天的优势。然而其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等方面不具有强制性,属市场主体自发行为,在信用信息的准确客观和权威性方面也较弱。市场信用信息一般只向特定对象开放,实行会员制或提供有偿服务。
  随着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和现代供应链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种类型的市场信用机制,即分别由线上线下平台型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牵头建立的市场信用机制。
  市场信用机制通常是自发形成自我运作的,一般不需要政府部门直接介入,政府只需要提供基本制度规范、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有时需要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并对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市场加以引导和培育即可。
  公共信用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等社会公共部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服务的形式实现,不应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为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而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则主要依赖市场主体(尤其是平台型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的力量,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主要标准。
  2.应加强对市场信用机制的培育和引导
  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是相互补充、互通互动的关系。《纲要》实施4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是围绕公共信用机制展开的,即建立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推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之间的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以及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等,整体上对市场信用机制建设重视和引导不够。
  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市场信用机制发展也很不平衡。平台型企业(以电商和共享经济平台为主)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内部的信用机制建设基本处在自然发展阶段,行业组织自身发育不良、信用建设基础薄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各个分支发展很不均衡,尚未形成完整产业链和生态体系。特别是信用法规标准不健全,信息孤岛和信息滥用问题突出,线上线下发展不平衡,作用发挥不充分,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市场秩序问题凸显,甚至出现了网上虚假交易、恶意差评和炒信等现象。
  当前我国政府把较多的资源投入到公共信用建设领域,这是必要的,但也应该加大对市场信用机制的培育和引导,毕竟这两个机制都是信用体系不可缺少的,是互相补充、互通互动、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有短板都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良性运转。
  建议下一步加强对市场信用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平台型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中广泛建立起市场信用机制;出台措施规范市场信用评价秩序,引导市场信用机制的良性发展;在市场信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信用管理,以及消费流通和金融活动中充分使用市场信用信息;大力推动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协同发展、线下信用机制与线下信用机制有机融合、平台自建信用机制与专业信用机构和行业组织信用机制互相促进、良性互动。
  四.加快建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数字经济的崛起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应推动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之间良性互动发展。
  1.数字经济对社会信用体系影响深远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数字经济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和基础制度规则。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云计算、智能终端成为新的基础设施,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平台逐渐从“多用户”走向“全用户”,数据呈现爆发式增长和海量集聚 ,整个社会进入“万物互联、实时互动、高度智能”的新时代。
  数字经济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是深刻的和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将高度透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将大大降低,基于电子化的信用数据,更有利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体系。
  二是社会信用与经济信用的界限将逐渐消失。借助于强大的计算能力、大数据挖掘和建模技术,可以将所有数据(包括非结构化、非量化数据)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所有数据都将成为信用数据。
  三是信用数据可大规模自动采集,并可以实时分析评估,征信与评级的界限将消失,传统的征信和评级模式将被替代。
  四是信用机制与各种应用场景紧密结合,渗透到各种业务规则标准流程,使得采信、评信、用信融为一体。
  五是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之间,金融与非金融业务之间的边界也将模糊,在线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迅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成为可能。
  六是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界限也将融合,市场监管将走向以数据为基础的技术驱动型监管+法治。
  2. 数字时代信用交易和信用体系的特点
  按照熟人(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下同)之间还是陌生人之间,现场现货与非现场现货,现金交易与信用交易三个维度划分,可组合成8种交易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交易的方式也在逐渐演变,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交易方式均是从现场现货现金交易开始,逐渐发展到非现场现货的信用交易。
  农业经济阶段的交易特点和演变规律是:交易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交易商品种类和地理范围非常有限。首先从熟人之间的现场现货现金交易开始,逐渐走向(有信用的)熟人之间非现场现货的信用交易。
  工业经济阶段的交易特点和演变规律是:交易对象扩大到陌生人,交易的商品大大增加,交易的区域扩大到异地,甚至是国际贸易。交易从陌生人之间现场现货现金交易开始,逐渐过渡到(有信用的)陌生人之间非现场现货的信用交易。
  由于涉及陌生人之间和异地交易,为解决销售和仓储物流、信息不对称、信用保障和贸易融资等问题,就产生了大量的销售代理、物流仓储、银行、保险、保理、征信、商账催收等中介服务行业。
  数字经济阶段的交易特点和演变规律是:交易突破时空界限,并扩展到匿名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现货交易,交易行为走向平台化、智能化,线上线下高度融合。从非现场现货现金交易开始,逐渐发展到(不熟悉,甚至匿名)陌生人之间非现场现货的信用交易(最高级的交易形态)。
  这个阶段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很多工业经济时代的中介服务行业将逐渐消失,其功能将被整合到平台,成为平台的综合服务。目前国内外贸易信用交易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线上交易也正在向信用交易转移。
  根据社会学研究结论,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人类社会的信任模式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农耕时代熟人之间的习俗型信任关系(人际信任)为主,到工业时代陌生人之间的契约型信任关系为主,再到信息时代的匿名陌生人之间的系统型信任关系为主。
  农耕时代熟人之间的习俗型信任关系(人际信任),其信用体系的特点是道德约束型,辅之以乡规民约。工业时代陌生人之间是契约型信任关系,其信用体系的特点是:制度(法律法规契约)约束型,辅之以“道德约束和第三方信用约束”。
  数字时代的信任模式是匿名陌生人之间的系统型信任关系,其信用体系的特点是以数字技术驱动的平台自治型信用约束为主,辅之于“制度+道德+数字化信用服务”。
  3.以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我国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和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走在了世界前列。新形势下,我国应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大势,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数字贸易、数字消费和分享经济发展。
  一是要充分应用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盘活存量资源、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推动建立市场化综合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分享经济。
  二是应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和信用消费。推动传统贸易流通业的数字化改造,促进电子商务和现代供应链的发展,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顺应消费升级需求,鼓励开展信用消费和消费金融,提高消费者即时购买能力,提升消费体验和便利化水平。
  三是借助全国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交换共享和公共服务;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和智能监管。
  四是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信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专业化信用服务业。
  五是应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数字信用经济发展规律和信用体系建设规律的研究,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实时互动,市场自治、行业自律,广泛应用、高度智能”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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