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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征信、信用和诚信

2018-11-22来源 未知

        可能很多朋友会有这样的困扰,征信、信用、诚信到底啥意思?好像经常混为一谈,甚至觉得不知所云。其实这个困扰悠然也是有过的,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逐渐悟出了一些道理(文化、体制机制等因素交织),借此机会谈谈自己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征信一词据考证来源于《左传·昭公八年》:“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大致意思是君子的信用是可以被证明(此处征同证)的。现在意义上的征信一词其实是个外来语,是90年代末上海在参照美国模式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时,参照英文Credit Bureaus意译而来的,其本意是指从事信用信息征集调查的机构,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翻译为征信机构。
       顺便谈谈几个与征信相关的概念:一是征信机构是按照契约约定合法采集个人和企业信息并加工处理的市场化机构,将依据公权力归集信息的机构称为征信机构似乎不妥;二是征信本身有征集信息的含义,征信信息的提法似有不妥;三是征信是信用服务的一种业态,将征信行业等同于或区别于信用服务行业似乎不妥;四是征信作为一项具体业务,似乎尚难以构成一个所谓的征信体系。
信用一词可参考拙文《信用溯源》。从我国传统文化的角度,信用与诚信基本同义。这里主要谈一谈现在意义上的信用与诚信的区别。
       现在意义上的信用主要是与市场经济和制度创新有关。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点,其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以及上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不但确立了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之本,还在征信的基础上明确了信用服务的概念。
       现在意义上的诚信则是与文化发展和治国理政 有关。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从社会主义文化的角度对诚信提出要求,即“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将诚信作为对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逐渐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抓手型工作,并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建立全覆盖零死角治理体系的角度上讲,悠然认为可能诚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提法会比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法来得更加准确和完整。
综上,简言之,诚信=德治+法治,信用=制度+市场+产业,征信=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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