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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

2009-02-12来源 中国诚信企业网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抓紧建设以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而且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从西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健全的国家的基本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实践来看,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那么,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发挥哪些作用?我觉得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主要应当发挥推动和引导作用,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创造条件。

    第一,政府应当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抓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抓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的贡献主要是政府部门之间共享,社会共享,企业和个人共享。当然,信用信息共享必须依法共享,一定要保护国家机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

    第二,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一些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信用信息的征集是基础。否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用信息还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否则,市场主体无法判断对方的信用状况。近年来,全国各地在这方面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和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和信用信息技术标准,还应当研究和制定信用服务标准。

        第三,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扶持、监督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从而为征信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国家应当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关征信行业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市场监管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征信行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应当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由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对征信行业进行统一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状况。

    第四,政府应当培育信用信息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信用行业的发展。政府应当带头使用征信产品,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当逐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状况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培育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的意义还在于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使市场主体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政府应当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机制。政府通过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披露,激励守信企业和个人,惩戒失信企业和个人,促使全社会诚实守信,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针对失信现象严重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披露失严重信行为,以限制失信者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机制的核心是依法披露失信行为,让社会公众知道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六,政府应当率先垂范,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主体中,政府信用是关键。政府是信用规则的制定、组织实施者,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来推动和发展的。因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把政府信用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整合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带头讲信用,以政府良好的信用状况推动全社会诚实守信。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逐步实行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让行政行为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寻租,防止权力腐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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