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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行业分析与发展报告〔2009年〕

2009-08-14来源 中国信用认证网

中国信用行业分析与发展报告

〔2009·3·15〕


目   录

第一章 世界信用行业的历史形成与发展 3
第二章 中国信用发展报告 4
第1节 中国信用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4
第2节 信用行业发展政策与法律环境 6
第3节 信用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10
第4节 信用行业自身的发展 11
第5节 信用行业的社会意义 13
第6节 信用行业的诉求点 14
第三章 中国社会信用状况报告 16
第1节 中国社会信用的现状 16
第2节 中国信用建设发展分析 21
第3节 中国信用机构的状况 26
第四章 中国信用行业发展的建议 32
第1节 政策、法律建议和对国家机关的建议 32
第2节  对各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的建议 37
第五章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 40


第一章 世界信用行业的历史形成与发展

起初,以乡村与社区为单元的村社经济时期,社会分工较少,交易区域较小,人们流动的区域也有限,往往几辈人一直生活在一个地方,这时人们都不愿意失信,因为失信信息会很快地传播给他的利益关系人,人们都不愿意与其交往了,失信者的生存与发展会立即受到威胁。比如:张三借了李四1000元钱不还,那么李四会在全村或全社区说张三不讲信用,借钱不还,这样张三就很难再借到钱了,甚至张三的儿子都会因此事受影响。再比如:王二在一个社区卖油,如果王二的油一次出现了质量问题,让人中毒了,那么以后可能人们都不再买他的油,他只能到较远的地方重新居住,但这样经济或其它成本很高,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失信受惩迫使人们不愿失信的现象,我们称之为村社经济基础上的诚信约束机制。
后来,到一百多年前的欧洲与北美,因为行业分工的细化和经济交易区域的扩大,信用信息无法及时地传播到特定的经济交易主体,经济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越来越严重,原来建立在村社经济基础上诚信约束机制失效了,商业诈骗行为盛行,经济主体信用风险增加。这时间,一些公司为了防止上当受骗,在交易之前只好派专人到对方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信用服务公司在英国伦敦成立,主要从事信用调查服务,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信用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行业从一诞生,便蓬勃发展。随着信用行业的发展,信用服务的供求双方也不再满足于仅仅提供信用调查信息,而开始在信用调查信息的基础上,对调查对象发表更为专业的信用评估意见。
1841年,世界上第一家信用评估机构在纽约设立。信用行业也从单纯调查阶段进入了信用评估阶段。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信用评估的对象范围也扩展到各行各业,信用行业本身也开始分工细化,并逐渐分为现在五大类别的信用机构:  
一类是商业信用评估机构:就是传统的征信机构,其接受一方委托对另一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为委托方决策提供信用信息,邓白氏公司就属于这一类。
二类是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也称之为消费者征信机构,其主要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美国著名个人信用局(益佰利公司)就属于此类。
三类是面对资本市场的债券信用评估机构: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债券发行人或债券的信用强度进行评估,这类机构的主要代表有:穆迪、标准普尔、惠誉。
四类是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主要是对各类组织的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是否符合公开的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质量认证机构,这类认证机构在国内的主要代表有:北京兴国环球认证公司等。
五类是信用体系认证机构:主要是对各类组织的信用状况和信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公开的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的信用机构,这类信用机构在国的主要代表有:北京诚信是金信用评价公司、北京华企信信用评价公司、安徽国普信用评价公司、湖北国普信用认证公司、河南各征信用认证公司、江苏国普信用评价公司、合肥阿派克信用评价事务所、云南金鼎信用评价事务所等。
与此同时,信用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刺激了以赊销为特征的信用交易的发展,而信用交易的发展使信用行业产生了更多的延伸服务及提供延伸服务的信用机构,主要有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培训、信用保理等。


第二章 中国信用发展报告

第1节 中国信用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在元朝,我国的城市地区,就产生了一些专门为商人提供调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往往取名为"百跑堂"等,但由于我国长期以农业为主,商业不发达,信用调查服务需求较少,没有形成产业。直到1932年的上海,才产生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中国征信所,该所由浙江实业银行的章乃器先生和上海商业储藏银行的资耀华先生共同组建,于1932年6月6日正式开张,由章乃器先生任董事长,注册地址为上海的圆明园路133号。
在业务发展高峰期时,中国征信所的员工数目曾高达90人。中国征信所是一家企业征信类的公司,它的主要服务有三项,一是企业的历史与现状调查;二是经济和金融一般情况的调查;三是市场调查。在1935年,章乃器先生因参加"上海救国会"的活动,与沈钧儒等人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就是现代史上著名"七君子事件"。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征信所在上海复业,到1949年,这家征信机构才正式停业。
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计划经济体制无需信用行业的存在。到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以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信用调查机构又产生了,但是,由于当时法律与行政理念的限制,信用公司无法被正式注册。这些早期的信用机构都是以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类公司存在的,也有几个以信用命名的信用公司,都是由政府机构投资并审批成立的,但是名称都与经营范围不符,无法从事信用评估、评定及信用认证业务。2002年,党中央与国务院都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目标,一时间,诚信与信用成为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很多有识之士开始投资到信用行业,互联网上产生了以中国诚信企业网为主等许多家以诚信或信用命名的网站。但是,长期的计划经济观念认为,信用评价都是国家的事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无权介入,所以直到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才正式批准成立了第一家具有真正意义民办的信用机构:安徽国普信用认证有限公司。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科技创新、环境友好、诚实守信社会环境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升华,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的新要求。和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守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人们对道德资源的过度挥霍,已经产生了对我国人文环境以及人文思想的破坏和影响,已经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严重的矛盾冲突,人们内心世界的精神污染,致使人们的道德标准严重退化,并引发了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以诚实守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在十六大的报告中,提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又先后制定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在这种新形势下,在我国建设实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总而言之,中国的信用行业刚才开始起步,并正在蓬勃地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行政许可法》精神的保障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将产生一批在世界上有巨大影响的信用机构。

第2节 信用行业发展政策与法律环境
2.2.1  2009年3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规定: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至此,曾经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中广泛关注和饱受异议的"信用产品销售"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终于以合法、合理的形式走上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

2.2.2  2007年4月5日,中国国务院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该行政法规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后对信用行业发展又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有效实施将解决长期以来政府信用信息不开放的现状,将解决长期以来信用行业无法获得政府信用信息的现状,将大大地促进中国的社会诚信度。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不对外公开,信用机构在进行信用评价时,无法获得相关信用信息,较大程度制约了信用行业的发展,也使得失信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信用惩罚。有理由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效实施将解决这一问题。

2.2.3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为信用行业形成"公平竞争、多样化发展"的良好局面起到坚实的保障作用。
信用行业是中国一个全新行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它没有主管部门,所以也没有形成依靠政府权力的利益既得集团。该行业一旦形成依靠政府权力的利益既得集团,那么该行业的公平竞争就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信用行业不可能再形成依靠政府权力的利益既得集团,该法为信用行业的公平竞争将会起到坚实的保障作用,既使有个别行政部门或组织谋求依靠政府权力成为利益集团,也是不可能得逞的。

2.2.4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在该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该文件的下发,对增强信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心与愿景起到一定的作用。

2.2.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根据该文件及配套资料《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各级政府对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进行了清理,工商企业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比活动不在清理之列。该文件对部分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存在的滥发诚信牌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遏止作用,同时,也为普及依法行政思想和法治理念起了较大的作用。

2.2.6  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2.2.7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收集起来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资源向社会开发。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2.2.8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将企业信用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企业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2.9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规定: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2.2.10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规定: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

2.2.11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2.2.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

2.2.13  2009年,是中国政府开放信用行业的第7年,信用公司的注册较2007年难度减少很多,民众基本获得了公平地参与信用行业竞争的机会。但是,在个别地方还存在政府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设置或变相设置信用机构从业审批的行政许可。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在2006年继续深入宣传依法行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温家宝总理也多次明确而郑重地提出规范政府权力和减少政府审批的重要批示,很多地方政府法制办还对公务员的依法行政知识进行了培训或考试,这使得中国公务员凭观念执法的情况有较大的好转,这种好现象在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及其它较大的城市尤其明显。
在2008年,在中国很多较大的城市注册一家信用公司难度已经不大,很多公务员不再以或不再坚持以自己的观念,来否定民营机构和个人开办信用公司的合法性,这使得民众基本获得了公平地参与信用行业竞争的机会。
但是,我们也遗憾地发现:在个别地方还存在政府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设置或变相设置信用机构从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倒退现象。

2.2.14  2009年,中央政府仍然显示出反对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的坚定决心,这种坚定决心是信用行业形成"公平竞争、多样化发展"良好局面的必要条件。
2009年,我们仍然欣喜地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其讲话当中,反对政府部门利益化和政府部门利益法制化;很多专家反对政府部门打着"规范"的名义扩大部门权力、获得部门利益。
我们也坚定地认为,党中央与国务院反对部门利益的决策是正确的,简要原因如下:
一、从经济学上讲,政府部门也是经济人,也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往往不惜损害社会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外历史上都能找到很多证明和例子。
二、从社会学上讲,一些政府领导是社会人,他们往往只专注于提升社会利益,较少或根本不考虑自身利益,但是这只能说明政府领导有良好动机。大量的历史资料和实践证明:没有科学的方法,仅有良好动机往往获得相反的结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
三、如何避免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或好心办坏事呢?回答是:规范政府权力、科学进行政府部门角色定位。
政府在信用行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和政府在其他社会行业中的定位是一样的。如果将一个行业的发展,比做一场体育竞赛,那么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其他行业的定位大致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直接参与竞赛,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当然还担任了教练员。当发现这种做法,不利于或已经损害了体育竞赛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进入了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直接参与竞赛,但不再当运动员和教练员,只当裁判员。当发现这种做法,不利于或已经损害了体育竞赛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进入了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不直接参与竞赛,只做运动场地的维护者,负责运动场地的建设和保养。当发现这种做法,不利于或已经损害了体育竞赛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进入了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不参与竞赛,只是依法为竞赛提供治安服务。
实践证明,一些政府部门在利益或良好动机的驱动下参与到一些行业发展中,并没有给该行业或一个地方的经济带来国际竞争力,反而影响了该行业或该地方的竞争力和发展。

2.2.15  2009年,我们欣喜地发现:越来越多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始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信用信息的公开上。
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各省、市政府也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非常重视,但是这种重视在一些地方政府却变成了"好心办坏事"。比如:他们并不热衷于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而是热衷于设置信用机构的审批、热衷于发放"诚信牌匾"、热衷于制定信用标准,这种既是运动员、教练员又是裁判员的做法,不但浪费了行政资源,也一定程度地损害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2009年,我们欣喜地发现,越来越多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增强了法治理念,具备了国际化视野,改变了以前的做法,不再热衷于设置信用认证机构的审批、不再热衷于发放"诚信牌匾"、不再热衷于制定信用标准,开始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信用信息的公开上。

第3节 信用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2.3.1  2009年,媒体关于诚信的宣传力度仍然很大,但比起2006年,媒体揭露失信行为的力度较小。
2006年,欧典地板事件、欣氟事件、齐二药事件、苏丹红事件、红心鸭蛋事件、奥美定事件等重大失信行为的曝光,大大增强了政府促进社会诚信的力度。
2007年,媒体揭露的重大失信事件主要有山西黑砖窑奴隶工事件、假记者陈燕为骗子护航事件。
2008年,媒体揭露的重大失信事件主要有三鹿奶粉事件、百度事件、中国中央电视台曝光欺骗投资公司事件、中国诚信企业网全面打击欺骗投资公司事件、山西短信评信用示范企业事件。
2009年4月,媒体揭露的重大失信事件有湖北消协乱收费事件。 
我们认为,对失信行为的真相进行揭露和曝光,有利于对失信者进行社会惩罚,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失信行为的防范意识。

2.3.2  2007年,各类社会组织滥发"诚信牌匾"现象较2006年有所减轻。
由于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9部委开展了清理乱评比行动,半官方的社会组织发放"诚信牌匾"的现象有所减轻。
国内个别单位打着政府的旗号发放"诚信牌匾",被公安机关进行了查处,也对买卖"诚信牌匾"起到一定的警示制止作用。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抵制和躲避滥发"诚信牌匾"的各类活动。
中国诚信企业网信用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发布了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宣言,对遏制滥发"诚信牌匾"的活动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3.3  2009年,信用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仍然很低。
信用行业仍然缺乏社会认识度,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信用行业是市场经济当中一个基础行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稳定器,这些不全面或错误的认识主要包括:
1、错误地认为信用行业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
2、错误地认为信用行业是公益性事业;
3、错误地认为信用行业的业务都应是政府部门的事情;
4、错误地认为信用行业仅仅包括征信业务,进而认为信用行业就是征信行业;
    5、不认为信用认证属于信用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片面地把信用体系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混淆视听。
6、不认为商账追收属于信用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片面地把商账追收想象为不合法行为。

第4节 信用行业自身的发展
2.4.1  截止2009年4月15日,信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有较大的增长。
2009年社会上更多有识之士开始进入信用行业,这些较早进入信用行业的人士将对信用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中国诚信企业网信用工作委员会的统计,2009年2月30日止全国业务活动比较活跃的信用从业机构及相关机构约有518家,较2006年235家增加了283家。

2.4.2  2007年,较早成立的信用从业机构专业化的力度在加大,短期行为在减少。
很多较早成立的信用机构,认识到专业化的必要性,认识到信用行业的"公共利益优先"的特点,所以在各自的领域内开始勤奋耕耘,其专业化程度和公信力都在稳步提高。

2.4.3  2009年,三分之二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始扭亏为盈,并步入良性循环。
长期以来,很多组织对诚信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这使得中国的信用专业机构举步维艰,只是在理想和信念的指引下奋进,尤其是以严厉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而知名的E-315:9000信用标准,在国内的推广更加困难。
2006年以来,全国共先后有3600多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有强烈诚信意愿的家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政府部门通过了信用体系认证、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价。如红塔烟草(集团)、劲牌酒业(集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分行、中国网通(集团)、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公司、通海县者湾村委会、周村古商城管理委员会、云南前列电缆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驾校、安徽恒信典当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合肥市友好医院、合肥市新亚机动车驾校、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公司、湘久保温瓶厂 、理光(中国)投资公司 、大冶群力机械公司、大冶市环亚旅行社、侯老大酒业、南通远程船务、江阴顺景标准件等先后申请并通过了E-315:9000信用认证和信用评级(见www.e-315.com网站),这些单位在全国率先将"诚信"从口头落实到"以失信防范制度为基础、以利益关系人监督为保障"的诚信。这种信用服务需求的有效化,使得部分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始扭亏为盈,并步入良性循环。部分E-315:9000信用机构开始扭亏为盈的事实,也证明了立信机构可以改变国外一般认为的"信用机构五年内不会营利"的规律(因为征信业务需要先建立数据库并积累一定信用信息数量后才可能实现盈利,所以业界得出"信用机构五年一般不会盈利"的结论)。
2009年,三分之二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始扭亏为盈,并步入良性循环。

2.4.4  2009年,随着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增加,行业内短期行为时有发生。但是我们坚定地认为,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解决,不需要国家专门成立一个信用行业主管部门解决此类问题。
2009年,业内主要短期行为有:
1、个别单位公然买卖诚信牌匾。
2、个别单位作为信用机构,拒不改正自身失信行为。
3、个别单位打着政府的旗号买卖诚信牌匾,被公安机关查处,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

2.4.5  2009年,虽然《反垄断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出台,中国打造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进程在加快且不可逆转,但是,仍然有很多信用从业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们仍然坚持将工作重点放在政府的攻关上,希望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开拓市场,而不是凭借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开拓市场。
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将精力用于政府攻关上,但由于没有获得客户的认可,而举步维艰;一些单位却将精力用于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上,其专业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得到提高,渐渐获得了更多客户的认可,从而步入良性发展。

第5节 信用行业的社会意义
哲学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界的发展有很多相通之处,市场经济的行业平衡机制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也有惊人的相似。当某种动物的天敌减少以后,会带来生态失衡的连锁效应。信用行业得以产生的历史原因,是因为骗子的盛行,信用行业的产生与发展能够抑制骗子的盛行,这就是信用认证行业存在的社会原因和社会意义。
我们可以放眼世界,无论是我国还是其它国家,凡是骗子较多、社会整体诚信度差的地方,都是信用认证行业不发达的地方。我国当前整体信用缺失,守信失利、失信有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长期缺失抑制骗子的信用行。

第6节 信用行业的诉求点
2.6.1  降低失信风险和预防信用危机。
    可以防止企业呆帐、坏账,解决欠款追收问题,降低、预防各类信用风险。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头疼的问题,也是难以避免的。
2.6.2  充分利用非价格因素提高竞争能力。
提供满足顾客一般或特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开拓占领市场,充份利用非价格因素提高竞争能力。
2.6.3  扩大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量。
扩大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量,实现优质优价,获得巨大利润。
2.6.4  直接提高可信度,积累信用资产。
可以低成本,有效地提高企业可信度和积累无形资产,减少市场开拓难度,快速提高销售额。 诚信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的推动力,和企业拥有的商标一样,都是一种无形资产。信用认证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2.6.5  表明尊重消费者权益和对社会负责。
    进行信用认证表明尊重消费者权益和对社会负责;通过信用认证推动企业承诺的履行结果,更是提高企业信誉,树立良好形象。同时,保护企业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6.6  可以建立起服务于销售与财务控制的企业现代信用管理制度。
    我国的企业没有信用部门,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都设有信用部门,信用部门的一个很大的职能就是来协调财务与销售的。
2.6.7  建立起服务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危机应对机制和现代信息沟通机制。
组织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组织内部信息的"上传下达"不通畅有关,组织越庞大,级层越多,信息传递越不通畅,特别是对组织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的各种"投诉信息"和"建议信息",由于其往往涉及到组织内部人员的利益,易被组织内各个级层根据自己的利益而曲解和堵留。决策信息下达与反馈渠道不通畅,会减少组织的执行力。
    "投诉信息"和"建议信息"上传不通畅,会使组织丧失解决问题时机和发展的机遇。"投诉信息"和"建议信息"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国外很多企业管理专家把这类信息看作战略性信息,看作是对企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信息,认为如何形容其重要性都不过分。
2.6.8  迅速提高知名度,成功地与同等知名度品牌的同类产品差异化。
企业的发展不能没有特色,至少必须给消费者一个你的产品和服务与同类产品的不同处。由于我国政策法规不完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刚刚才起步,我国的企业以诚信来与同类产品差异化还需要经历从"空喊"到"落实"的过度。
     ① 顾客在挑选商品,时有"可信赖,有保障"的需求。
     ② 在信用经济时代,所有的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高举诚信的招牌。特别是企业,如果不诚信经营,其发展的路也将会是越走越艰难。在我国,信用产品就逐步由"奢侈品"变成"必须品"。       
     ③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防范信用风险,企业和个人对信用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这是一种本能的需求。
2.6.9  塑造企业形象,带动服务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自身实力。
塑造品牌形象,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信用能力,创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市场开拓难度。 同时,带动服务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服务质量提高,增强自身实力。


第三章 中国社会信用状况报告

第1节 中国社会信用的现状
在元朝,根据我国目前的信用现状分析,社会诚信程度越来越低,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因为政治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规律的转轨,使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根本转变,传统的道德思想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信用管理机制,一些不法之徒趁机利用假证件、假文凭、假身份、假票据、假合同、假新闻大肆进行欺诈活动,使社会秩序及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企业间正常经济运营过程当中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达5800多亿元,这还不包括大量的无法统计的民间经济活动中因欺诈和信用缺乏而造成的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恢复高考以后,截至2005年底,接受我国各类高校和教育机构教育的人员总数为700万人,而全国各单位统计上来的学历拥有人数却出现了860多万人次,这多出来的一百多万张文凭无疑是造假的产物。一时间假货满天,各种假商品、假学历、假证书、假证件,让人们防不胜防。有这样几个例子,2006年在深圳一个人才市场抽查的2000份学历中,竟有一半是假的;2007-2008年华东、华北一次性就取缔非法期刊社、杂志社51个,查处有明显违法乱纪行为的假记者27名,据消息人士称当地至少还有近百名假记者没有浮出水面;这些假记者惯于抓住一些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大做文章(如安徽某省级电视台假记者陈燕),利用曝光的手段相威胁,骗吃、骗喝,强拉广告,出售高价商品,更有甚者借机采访名义充当骗子说客,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良好的社会形象;2008年5月,广东省一家港资企业被人虚构订货单,骗取价值人民币一百多万元,美国普德尔公司虚假投资至使天津一企业被骗120多万元;还有一些假律师常常打着"包打赢官司"、"保证高额索赔"、"与当地法官有关系"等幌子招摇撞骗,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律师队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另外,那些假商品、假药品不仅骗取了人们的钱财,甚至坑害了人命!由于缺乏社会信用体系,致使我们的社会世风日下,人与人之间出现了可怕的信任危机。人类面对经济危机、政治危机、金融危机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和应对措施,而对于信用危机来临时,就显得束手无策,茫然适从。

在资本市场、商业交易、个人消费等层面出现的失信行为,以及商业欺诈、逃税、骗税、毁约、拖欠账款、抢占字号、虛假投资、虛假广告、虛假新闻报道、互联网虛假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信用缺失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不仅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

1、生产领域里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有13000亿元之多,相当于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国家每年因此损失税收250亿元。而我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充其量只查处了1/10甚至1/20。正如原全国打假办主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所言:"十年打假,声势浩大,收获甚微"。制假售假不仅表现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特点,而且已经呈现明显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现象。此外,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而且至今仍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流通领域里贷款和债务拖欠、信用方式退化与合同失信严重并存。
一方面,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一比例被远远低估。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四家国有商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62656户,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避债务行为的改制企业有32140户,占51.29%,逃避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此外,企业间的"三角债"严重,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的一种瘟疫。另一方面,信用方式退化。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现汇支付仍高达80%。中国城市居民中只有5%向银行借过钱,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而在美国,信贷消费占GDP的比重高达55%。此外,我国合同失信现象严重。据有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合同失效率高达40%。而据最新统计,近几年来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换言之,在中国签署的贸易合同中,有一半没有履行。

3、分配领域里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偷税漏税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表现。
其中"汕头现象"象最为典型。近几年来,由于一度偏差的工作指导思想,广东汕头的逃税骗税、逃汇骗汇等"不讲信用"的现象十分猖獗。在过去几年里,当地1000多户出口企业,98%以上存在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他们共虚开增值税发票8.8万本,虚开税额223亿元,涉嫌骗税42亿元。

4、消费领域里欺诈哄骗盛行。
据统计,我国商业欺诈案件的年增长率已超过30%。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11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 .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 .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 .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 .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 .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 .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另据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白皮书》发布的信息: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人大代表疾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力尤其明显。从近年来发生的假汾酒事件、龙口粉丝事件、苏丹红鸭蛋事件到欣弗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行业的信用问题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崩溃危机。应当承认,我国在一段时间里社会信用水平出现了下滑的态势。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光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关乎人民的健康、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也特别强调,我国要进一步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全面提速。

企业征信,构建信用共享采集机制
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买方市场普遍形成,信用销售(赊销)正在成为企业销售主要手段之一。据统计,由于我国企业尚未建立科学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赊销后坏账严重、账款拖欠时间长,平均坏账率达5%到10%,美国企业则为0.25%到0.5%,相差10倍到20倍;中国企业逾期账款时间平均为90多天,美国企业只有7天;中国企业每年的无效成本占销售总额的14%,美国企业只有2%到3%;中国企业的赊销比例为20%,美国企业则高达90%。这四大现象暴露出我们企业信用管理薄弱。同时,很多企业为避免风险而放弃信用销售,致使企业市场竞争力大大削弱。信用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可以看到,建立包括市场信用环境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已越来越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前不久上海召开的"2007新华信--中国分销渠道信用管理论坛"上,专家呼吁,目前,全国信用信息服务机制仍不完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所掌握的信用记录所涵盖的企业数量较小,另一方面是信用信息区域分割、部门分割的现象严重,使得信息使用者的信息搜集成本较高,信息难以扩散。因此,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该围绕三个核心:一是企业需要建立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规避一些交易风险;二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切实满足企业需求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扩散的机制;三是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信用管理认证体系。

"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弥足珍贵的无形财富,它可以帮助银行和其他企业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该企业,从而为该企业的融资和经济合作提供便利"。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新华信集团CEO张世卿在会上谈到,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严重制约其发展,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信用体系薄弱,这种状况使信誉度不同的企业鱼龙混杂。但是,如果通过建立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服务机制/平台,就可以实现上述目标。例如,信誉良好的企业,银行有时甚至不需要贷款抵押品,就可以给予贷款。企业凭借无形的"信誉抵押",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如果该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银行放贷周期大大缩短,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商机。不仅如此,企业信用还有助于企业外出拓展市场。遇到有合作意向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查询,能够更多地了解对方,避免错失合作机会,同时也避免信誉不良企业的侵扰。

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长期以来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以及各类行业组织手中,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合理、充分地流动。而利用强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与互联网技术优势,提供一个全国、全球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针对散布在各类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网络媒体等不同渠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存贮、加工与整合,以互联网为载体,向全社会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信用信息服务。这不仅协助企业更快速、更全面地了解社会信用动态、掌握前沿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而且对于打破现有垄断、分散的信用信息环境,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与市场化,不断提升整个社会信用管理水平。

法制完善,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从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来看,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引起全社会对信用问题的普遍关注。2002年至2004年,全社会掀起"诚信建设"的浪潮,但无论是各级政府机构还是广大社会媒体,对信用问题的关注大都集中在"诚实守信"这一角度。由于缺少有效的信息披露、共享与奖惩机制,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难以及时被社会公众所知悉,失信成本较低,因而失信行为不断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应该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促进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发达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不仅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而且还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像民法通则、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等,并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立法中也较为详细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原则和行为准则。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政府部门于2007年首次批准成立了第一个从事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的专业信用机构: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这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规范信用认证业务活动,推动失信社会惩戒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市场背景下,中国企业需要建立全新的理念和模式来构建更为全面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今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旨在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依照我国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认证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严惩非法从事信用认证行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不仅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还要具有防范风险的条件和措施。可以肯定的是,今后,无信用企业将难以立足,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有据可查。商业不发达,

第2节 中国信用建设发展分析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也把信用,看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无形资产,人们意识到,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信用评估已取得长足发展,比如信用等级的评定,各种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等等都获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十六大报告中对诚信问题专门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关心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胡锦涛总书记指示:"诚实守信是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的重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由此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成为我国一种以信用制度为依据的对信用主体之间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制度或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外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纷纷打拼中国信用市场,其结果是,有的全军覆没,有的半路夭折,有的停滞不前。据有关部门调查,现有的信用服务机构所开展的实际业务,只占中国社会信用需求总量的万分之五左右。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政府行动迟缓,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体系和信用市场建设方向不明确。二是现有的信用机构都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更没有合理有效的管理手段,我行我素,各自为战,缺乏行业的规范和引导,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三是基础数据库建设没有统筹规划,信用数据采集标准化体系处于零发展状态。四是诚信教育体系不完备,社会对信用的认知度不足,认可度不够,普遍缺乏信用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
析,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也把信用,看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无形资产,人们意识到,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信用评估已取得长足发展,比如信用等级的评定,各种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等等都获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十六大报告中对诚信问题专门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关心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胡锦涛总书记指示:"诚实守信是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的重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由此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成为我国一种以信用制度为依据的对信用主体之间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制度或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外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纷纷打拼中国信用市场,其结果是,有的全军覆没,有的半路夭折,有的停滞不前。据有关部门调查,现有的信用服务机构所开展的实际业务,只占中国社会信用需求总量的万分之五左右。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政府行动迟缓,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体系和信用市场建设方向不明确。二是现有的信用机构都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更没有合理有效的管理手段,我行我素,各自为战,缺乏行业的规范和引导,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三是基础数据库建设没有统筹规划,信用数据采集标准化体系处于零发展状态。四是诚信教育体系不完备,社会对信用的认知度不足,认可度不够,普遍缺乏信用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

3.2.1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初步发育的阶段,是从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最先产生的,社会信用体系处于萌芽状况。 
第二个阶段是90年代中期到上世纪末,外资的征信机构进入中国,国内的民营机构也有了比较快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处于资本市场的征信状态。
第三个阶段是2001年至今,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社会信用体系被提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有一些实质性的进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提出:"健立建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我们既要开放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同时我们也要保护个人的隐私。我们很多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滥用了,我国现在有两种趋向,不能把信息封闭起来,如何合法的利用信息、防止被滥用是很重要的问题,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和研究,包括国务院研究室、经贸委下属的研究机构、银行系统、工商部门都要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处于征信调研究状态。
2002年,在温家宝副总理直接指示下成立了由十六个部委组成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三项任务,第一是起草法规,关于企业和个人征信方面的法规,但这个法规草案还是很不成熟,还在修改,已经有两年多了;第二是制定关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方案,由于小组后来的变动,这个方案至今还未完成;第三是设立征信标准,小组客观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此时,社会信用体系基本进入信用征信状态,信用市场上出现了如全国牙防组认证、中消协认证,但是,由于当时法律与行政理念的限制及认证单位的违规行为,E-315:9000信用认证无法合法进入市场,长期的计划经济观念认为,信用认证都是国家的事情,企业无权介入。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正式开放了信用行业,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定地履行WTO承诺和打造"法制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决心,一些限制性竞争的政府文件被清理, 2006年我国正式成立了第一家信用机构:阿派克信用评价事务所。直到2007年,E-315:9000信用认证才合法进入市场,我国才正式批准成立了目前唯一一家信用认证机构: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式进入信用认证状态。
由于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有一些具体的动作,信用征信、信用认证服务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信用行业的规模已经初步显现,在我国出现了四种类型的信用服务企业:
一类是企业咨询调查活动的机构(信用征集);
二类是民营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征集);
三类是外资征信企业(信用征集、金融证券评级及评级报告);
四类是从事信用认证的机构(信用认证、信用评定与评估)
市场化运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特别是信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认证这三方面,基本上是商业化在运作。
3.2.2  个人征信系统上海试点
个人征信已经开始启动,初现成效。2001年7月1日在上海率先开展了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第一批有100多万上海市民成为国内首批拥有个人信用的主体,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工作制度的起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特批的,由十五家银行金融机构把它的数据提供给上海资信公司,通过这样一个数据库系统来收集整理加工形成信用报告。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律不能够把商业银行的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
 但是上海作为试点搞了这样一个联合的征信系统,作为第三方的征信机构,上海资信公司把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汇集起来,为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信用服务的报告,是通过联合征信的制度和方式实现个人的信用信息在合法的渠道范围内共享。上海资信公司是目前央行批准的唯一一家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机构。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要开通在七个城市试点,然后七个城市形成联网,在银行系统的内部形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主要是同业征信。
上海的试点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所覆盖的人群从原来100多万到现在的500多万了,信用产品也在创新,开发了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有七个信用评分的等级,将个人信用状况科学合理地进行量化,然后给予评分,信用等级越高,授信额度越高。 
3.2.3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
地方政府普遍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安徽、信用江苏、浙江、吉林、温州等各个地方已经广泛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推出了一些征信中介服务的试点,出台了一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相关地方性管理办法等。
3.2.4  行业征信开始起步
  例如中国对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外经贸企业联络编委会、邓百氏、穆迪等机构成立诚信专家委员会,收集不良信用企业记录。海关也通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评估,也涉及了一些分类管理的标准,对内部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银行信用登记系统从1999年开始建立,现在已经有了几百万家的企业进行了查询。检察机关对建筑行业的行贿者建立了一个档案,从这个行业进行试点,如果被纳入到黑名单中,将来在招投中将拿不到建筑的项目。首先从这样的重点行业人手,深入进去,搞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去年年底,他们在北京开会,要在整个检察机关,在建筑行业方面人手进行这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  
2004年以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黄菊副总理和吴仪副总理的关注下,由国务院办公厅来牵头,由入民银行、国务院整规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人民银行在同业征信方面开始有一些动作,在网上征求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办法,因为大量的信息主要还是在银行,银行作为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在人才市场上,信用调查报告是很受欢迎的,在一些重要的岗位上,如CEO、财务总监等,一定要看信用报告,看这个人的信用记录如何。个人的品行,个人操守,一定要靠信用报告里的信用记录,做一个很好的调查。我国政府部门也和有关的社会信用认证机构合作,争取在这个系统里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记录,今后公务员也会形成跟个人信用有关的一些记录,我们每个人要为他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当然有些人也会得到好处,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如果信用状况特别好的话,最容易获得那些渴望的职业。
3.2.5   信用认证、评定、评估市场才刚刚开始
 目前,信用认证、评定、评估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处于市场导入和培育阶段,并正在蓬勃地发展。 截止2009年3月国内批准从事信用评估机构近22家,以经营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为主导产品,占整个信用认证市场的100%。在中国信用产品用户地区分布中,北方的用户比南方的用户数量多,如北京诚信是金信用评价公司、北京华企信信用评价公司、安徽国普信用认证公司、湖北国普信用认证有限公司等中国具有专业认证资质的信用机构。有理由相信,在《行政许可法》精神的保护下,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贸易、文化交往不断增多,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信用认证、评定、评估市场发展迅速进入一个高增长期,公司必将成为世界上有影响力的信用认证机构,为我国信用认证产业创造巨大的产值,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只有采用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第三方认证评级、社会监督的模式。

第3节 中国信用机构的状况
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处在"初级阶段"。从发展情况看,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国内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华夏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专门的信用认证机构,如安徽国普信用认证公司、湖北国普信用认证公司、北京诚信是金信用评价公司、北京华企信信用评价公司等。  
3.3.1   信用征信机构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
(1)数量扩张快,机构发展不平衡
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认证、信用评定、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金融证券方面的信用评级机构大约有15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85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从信用中介机构的分布看,80%以上是信用担保机构。能提供征信等服务的为数很少。而400家左右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又是政府一肩挑起的,属于政府的政策性扶植机构。政府的推动固然有积极作用,但这种不平衡的发展格局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信用服务内容上看,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商务调查、风险评估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认证、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也才刚刚起步。
(2)规模小,实力弱,竞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与国外成熟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难以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信用中介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而由于信用信息的使用缺乏明确规范,中介机构利用非市场因素开展不适当竞争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
国外信用中介机构,如而邓白氏、TRANSUNION、标准普尔等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在数据库里有上千万甚至上亿条企业或个人信息,每天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能提供几种或十几种信用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其客户也已经扩张到整个世界,但是,这些机构大都是做一些金融证券方面的评级报告,从专业术语上讲,从事的是行业都属于征信类。总起来说,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3)信息渠道分割,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支持
拥有强大的数据库,形成自己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信用评估的巨大障碍,联合征信等的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这种情况下,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开展正常的信用服务业务,无法对企业等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当然也谈不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具体看,目前我国除数量众多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背景也是非常复杂的)外,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运作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如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工商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系统等以及新近成立的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可以说,我国可以起到信用中介作用的机构和渠道众多,但在资源利用上不尽科学合理。如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数据是分割的,难以科学有效地利用和采集。再如对银行系统来说,主要靠内部评级系统对贷款等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对社会信用中介的外部评级系统是不予考虑的。事实上,很多信用审核工作单靠目前的内部评级系统很难圆满完成;如对中小企业审核贷款工作量大、成本高、收益小,信用调查和判断就十分困难(而这也是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症结)。如果外部评级系统能有效起用,情况就会大为改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整个信用中介系统是不规范和不科学的。
(4)约束差,缺乏一定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信用制度的建设中,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既包括立法和执法,也包括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显然存在着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而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信用的范围与功能在不断扩大,在信用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价值和资源、并作为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存在的情况下,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客观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加快发展。从国际经验看,以社会惩罚作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使信用良好的企业获得更大的信用融资和更多的交易机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因此,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一方面通过向客户提供所需的信用报告帮助客户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中介机构特有的信用信息的传递机制,促进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的形成,使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要远高于其失信所获得的"收益",以此来弥补法律惩罚的不足,确保社会信用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因此培育有我国权威的信用机构,有利于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
3.3.2   发展信用认证机构的措施
(1)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2)限制数量,规范发展:重点培育几个大型综合性的信用认证机构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个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如美国,其信用机构,基本上都是市场成熟度很高、竞争力很强的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并且,这些企业有很高的市场认知度,有稳定的客户群。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企业在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技术创新获得的垄断利润;而这些行业标准,也被世界各国信用服务行业所效仿。
由此,首先通过政策上的支持,选择一些综合实力强、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的信用产品制造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信用认证机构进行重点培育是必要的和有一定可行性的。政府对其进行部分资金支持、信息的一定程度上开放都是可以考虑的。也可考虑制定资格认证标准,确定哪些信用机构有资格使用信息等。而从长远来看,政府则应重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为其创建制度环境和体制保障。
对信用认证机构自身来说,则要在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活动中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结合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结合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做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从事信用认证、信用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法制先行:创造良好环境
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化机制,而信用管理是由信用运行、信用经营、信用立法、信用执法等子体系共同构成彼此交织的运行机制。法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信用认证机构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的保障。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在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信用体系的主体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在信用认证机构的发展中,要健全相关法规,通过制定法律来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的规范发展。具体来看,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今后一段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应主要包括: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咨询机构、评估机构、认证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严格规范信用认证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开始就必须使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作、规范操作、健康发展。这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在经济发展中把失信的代价降到最低。
(5)信用销售,信用观念先行
2009年3月3日,国家商部务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在不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至此,曾经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中广泛关注和饱受异议的"信用产品销售"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终于以合法、合理的形式走上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
信用观念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已经融入当代我国公民的人生观、价值观体系。经历过30年改革开放历程的人们不会忘记,从当年喝死人的"山西假酒"开始,到穿了几天就掉帮断底的"温州假鞋"、卖到俄罗斯的"充满鸡毛的羽绒服",充斥全国各地的"福建云霄产名烟",再到近年来的"苏丹红"、"齐二药"、"假记者陈燕为骗子护航"、"三鹿奶粉"、"山西短信评信用示范企业"……这些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史上留下不光彩记录的重大事件,无一不是由于信用观念缺失造成的。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从80年代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到90年代的"讲文明、树新风",再到2003年的"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始终没有把信用观念作为人生观、价值观体系的核心内容。正是由于人们的主观意识当中缺乏信用观念,才导致了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普遍缺失,一些部门领导为了谋求经济利益,不顾自身信用的做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令人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屋建瓴,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对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以中国诚信企业网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制系建设基础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和促进第三方信用机构大力发展信用产品销售提供了有力的行业规范、监督机制和制度保障。 至此,信用观念作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人生观、价值观体系的核心内容,已经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信用销售的广泛开展进行了思想上的准备。

      总之,信用行业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由于与之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法治环境还不够尽如人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一切事物都是在斗争和曲折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只要企业、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第三方信用机构等相关主体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开展信用产品销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积极的态度、稳健的方法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信用销售一定能够成为扩大国内需求、促进消费增长、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有效手段。

第四章 中国信用行业发展的建议

第1节 政策、法律建议和对国家机关的建议
2009年,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中央政府坚定地遵守WTO规则承诺,坚定地打造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但是为了中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仍然谨慎地提出以下七条建议:
第一、建议国家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要制定信用标准,以保证信用标准的科学性由市场直接检验。
我们在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中,也包括在一些专家或研究机构的论文中,遗憾地看到政府部门制定信用标准的规划,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原因如下:
1、政府制定信用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难以得到国际上普遍承认,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上,国家部门除自己依法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这类标准正渐渐减少)外,并不对社会组织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查或发布认可,而是由社会和市场直接检验。制定标准的社会组织往往是由行业内优秀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组成。当前国际上流行的 283个标准几乎都是由民间社会组织制定的,这些标准直接由社会与市场检验,其权威性源自于标准本身的科学性与先进性,而非政府或国家其他部门的认可或强制推动力。
2、政府制定信用标准,不但增加政府人力和财力负担,而且难以保证标准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其他国家,政府不参与很多标准的制定,是因为政府部门的惰性往往会使标准滞后,在中国也曾出现类似情况。
3、政府制定的信用标准,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则会与现行法律和法治精神相抵触;如果是推荐性标准,一些政府部门也会在利益驱动下将其成为变相的强制性标准,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自由选择,损害信用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进而损害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且,假使政府制定的信用标准不科学,将会损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4、政府制定信用标准,与国务院提出的"打造有限政府"和"打造法治政府"的精神相违背,不利于发挥民众的创新精神,不利于实现"创新国家"的目标。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民众的权力就退一步,政府管得太多,不但管不好,也挤压了民众发挥力量的空间。按照"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宜干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政府不宜干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宜干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宜事前介入。这些精神和原则,也已在《行政许可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
第二、建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透明的政府信息可以促进信用行业的发展和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长期以来,政府信息的不公开,一直是信用行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第三、建议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相关可有效执行的制度,保证法院判决信息的完整性与易查询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后,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有了法律保障。《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法院判决对外公开查询;《行政诉讼法》对判决的公开也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很多法院并没有切实执行这些法律要求,公众查询法院判决的难度还非常大,这极大地影响了信用信息的传播和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力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制度,保证法院切实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同时,明确违法责任和给予公众监督程序、救济程序,以便及时发现和追究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建议国家坚持开放信用行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用行业,同时杜绝对信用行业设置任何形式的行业管制,比如设置准入门槛,让市场经济本身的优胜劣汰规律来主导信用行业的发展。
虽然《行政许可法》已经将信用行业开放,但是业内一直流传着对信用行业进行管制的消息,很多国家部委都希望成为信用行业的主管部门,一旦国家指定一个部门为信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该部门最终会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为信用行业设立准入门槛。国际上从理论界到实践界早已否定了行业管制的做法,因为行业管制,会造成权力寻租,并使市场经济本身具备的优胜劣汰机制失效,最终转为劣胜优汰的机制。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曾经这样精彩论述"管制的怪圈":一个管制最多的地方,一定是骗子最多的地方,原因首先就在于管制消灭了市场本来应有的信用机制,第二就是管制越多,骗子就越有积极性贿赂政府,因为骗子贿赂成本低,只要拿到政府的批文,他就可以赚钱,而守法诚实的商人,他们受自我约束,或者没有额外的资金去贿赂政府,反而进入不了市场。所以,管制多的地方,反倒是好人难进去,骗子更容易出现。当骗子越来越多时,政府不会感觉到是因为他不该管,管得太多,反而误认为他管的还太少。这样,管制会自我强化、变本加厉,最后令信誉机制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无立足之地,企业信誉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另外,管制还有一个"遮丑效应",就是指负责管制的行政机关,往往不会对已经取得市场准入的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因为惩治会使上级认为其原来对企业发放准入牌照时有失误,为了"遮丑",行政机关往往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最终造成违法成本低或违法有益的事实,使违法行为增多。总而言之,如果我国对信用行业进行管制,信用行业必将陷入"管制怪圈"和形成"遮丑效应",最终信用行业本身也会不诚信,社会对信用行业也会失去信心。没有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信用行业,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五、建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要参与信用评定,政府在信用行业中决不能当运动员。
中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到今天,需要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关心和支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政府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虽是关键的,但是其作用是有限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监督方面。我们能看到,现在各个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积极性很高,目前有工商部门、经贸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信用评定,以后还可能有劳动部门(针对劳动工资)、卫生部门(针对食品卫生)、公安部门(针对治安)等开展信用评定。这样,一方面,这些部门的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标准基本不公开,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数据进而做出相应的判断,这种评定结论缺乏综合性、合理性,其所谓的权威性仅仅是因为其是政府部门,但是并不被社会和市场认同。并且,政府部门的信用评定行为,从法律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治的观点,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所以这种信用评定行为的合法性理应受到质疑。实践中已经出现状告政府职能部门评价行为的案例。比如:一消费者因在某商场购得假货,而将质监局告上法庭,因为质监局为该商场颁发了"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扰乱了信用行业的秩序,最终影响了信用行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六、建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要发展国资的信用评价机构。
我国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对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政府部门出现"越位"行为,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违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中共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只能在带有战略性的高技术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基础设施、自然垄断领域以及为先进生产力发展增强后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领域内集中或创办,而必须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众所周知,资信评估行业或信用行业不属于带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也不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它也算不上是基础设施,更不能说它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领域。至于说它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那倒是沾点边,但它依此创办的应是一家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单位。由此可见,信用行业属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国企本应从其行列中退出才是。可是个别政府部门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不但没有从该退出的行业中退出,反而是逆风进入了。
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生命力,原来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纷纷引入竞争机制。信用行业原本属于竞争行业,我国个别政府部门的做法是把垄断机制引入竞争行业。
个别政府部门的这种越位行为,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1、同改革的思路背道而驰,会把信用中介引入歧途。它在国资应该退出的领域不仅不退出,而是强势进入;它在竞争性行业不仅不去完善竞争机制,而是引入垄断机制。这样做的结果会把中国的信用中介企业引向倒退,即在信用行业掀起一股办国企的热潮。这会造成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企业会把政府职能变成自己的垄断优势,在信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二是会挤压民间信用企业的生存空间,置他们于求生存的艰难境地。
2、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和信用中介的发展过程应由市场运作决定,不能是政府主导的结果。由市场来运作,意味政府的公共资源,都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开放、向信用中介企业开放;应该由民间资本来创办信用评估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信用中介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在信用评估中真正坚持原则,获得公众的信任;任何企业的信用评估应由多家企业竞争,决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政府主导信用中介肯定会使这个行业弊端丛生,一个严重后果是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使公众把信用评估公司的评估误认为是政府评估,这样一旦出问题,政府就不得不出面背黑锅承担责任了。
3、国企的通病难免会出现在国资信用中介身上。国企的问题很多,现在改革起来都很困难,在信用中介行业创办新国企,难免出现问题,到时候还得再进行改革。对被评对象来说,还留下了动作的空间,在以后的日子里会使弄虚作假、索要高等级评估结果等现象难以禁绝。
4、政府部门以行业主管身份直接插手企业资信评估,给信用评估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不排斥某些政府部门为塑造自己的形象和追求自己的"政绩"或所谓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需要,不惜采用信用评估这个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七、建议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治原则,为信用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不要因部门之利益或个人之利益,损害信用行业的发展。
中国的"假冒伪劣骗"等失信行为的盛行,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专业抑制骗子的信用行业尚不发达。信用行业产生的历史原因就是骗子的盛行,它的天职就是反骗。信用行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稳定器,没有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骗子就会盛行,失信者也是其它失信行为的受害者,每一个人都是失信行为的受害者。为了我们及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建议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治原则,为信用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不要因部门之利益或个人之利益,损害信用行业的发展。

第2节  对各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的建议

现在中国的所有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都是中国信用行业发展的初始力量,决定中国信用行业的速度与质量,也进而决定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社会诚信度。在中国信用行业的初步发展时期,我们郑重向各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提出五条建议:
一、 坚持"客观、公正、勤勉"的执业准则。
1、一切短期行为,都会损害整个信用行业,都会损害整个信用行业的发展环境,最终也会损害自己。
2、根据国际惯例、WTO精神和当前中国的发展情况,中国的信用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政府也不会取缔这个行业,它也必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行业。现在入行的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只要努力坚持,自然会有无限美好的明天,不要因担心该行业受政府取缔而做一锤子买卖。

二、不断学习,提高执业能力。要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开拓市场获得客户,而不要寄希望通过政府权力或争取用特权开拓市场。
1、信用行业是知识型产业,要达到帮助客户的目的,要为客户带来价值,信用专业人员需要综合的知识和能力。 如果不能为客户提供真实的服务,很难得到客户的真正认可。
2、追求用政府权力开拓市场的做法,与中央打造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与中国的历史发展潮流背道而驰。
3、信用行业本身是阳光行业,它与公开、公平、公正相伴而生,它与潜规则本身不兼容。
4、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如果将工作重点放在谋求政府特权上,那么必然会影响到学习与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时间与精力。
5、将市场开拓放在政府攻关上,如果未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自己也没有获得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结果只会陷入发展困境。而将市场开拓放在自身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上,那么知识和能力会随着客户的询问而不断得到提高,并最终获得客户的认可。

三、正确认识信用机构之间 "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互相帮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如果信用机构能够互相帮助、资源共享,就会达到"让失信者感到恐惧"的程度,信用机构也会得到应有的社会回报和尊重。
信用机构之间的"共生共赢"关系是信用行业的最显著特点,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比其更加显著。大部分行业内的各从业机构之间"你消我长"、"我赢你输"的激烈竞争以及对短期利益的过分追求,使人们几乎忽略或直接否定了其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共生共赢"关系。但是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信用机构之间"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已早以被业内人士所认可。
"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产生的根源在于:信用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主要基础是信用信息,然而信用信息是无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实际变化而变化,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是完整的。面对一个客户的委托,最大的信用公司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充分的,最小的信用公司也同样可能拥有对该客户具有重要价值的信用信息,所以信用机构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客观和更有价值的信用报告,需要同其他信用机构进行信息的共享化。
后来,信用行业对商账追收业务的扩展,使信用机构之间更加重视和维护这种"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信用行业从事商账追收业务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这种相互无保留的合作,使欠账者的欠账记录可以迅速传递到世界上几乎每一个角落,最终迫使欠账者履行还款义务。信用机构对商账追收业务的开展,大大加速了信用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化。
"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是信用行业的显著特点,也是信用行业一百多年来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它使信用机构之间最大限度地共享了各自的资源,加速了信用信息的传递,及时为客户提供了有价值的信用报告,并大大增加了信用威胁与信用惩罚的力度,实现了信用行业存在的社会价值,又反过来刺激了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
这种"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使得信用机构之间的竞争变得十分理性与公平,在国际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鲜有信用机构之间相互攻击或用不正当竞争试图挤跨对手的现象发生。

四、要正确认识信用行业的公共利益优先的特点,坚决做到自身诚信,并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从事信用行业,信用行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信用行业本身如果失信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比其他行业失信的社会危害大得多。
大部分行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大都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在信用行业,应奉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客户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时,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应首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如下:
1.这是由信用行业存在的价值决定的。上面已经论述过,信用行业存在的价值就是抑制骗子的盛行。如果信用行业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如果一个信用机构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将会断送自己的公信力,失去长期客户。比如:一个客户靠花钱在一个信用机构买到一个对自己评价不实的信用评价报告,那么,这个客户及其影响到的单位将不会再相信该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甚至,这个客户及其影响到的单位将对整个信用行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2.信用从业机构的发展以其公信力为基础,没有公信力,将不会有稳定的客户购买其信用服务。但是公信力的积累与形成,必须长期、坚定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信用机构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容易败露。信用机构收集并传播所有交易主体的失信记录,是社会公序良俗的监督者。信用机构虽然是一个商业机构,但其从事的业务却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被称为"经济警察的经济警察"。由于信用机构与其他交易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信用机构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监督也就同时演变为:其他交易主体对信用机构的监督。这使得信用机构一旦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容易被揭露出来。
4.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信用行业执业准则的体现。信用行业的执业准则是:独立、中立、客观、公正,这些准则本身包涵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5.信用机构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信用机构故意做出不实的信用评价,对公众形成了误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要积极进行同业监督,要认识到同行业其它信用机构的失信行为对自身的不利影响,对于同行业的失信行为应积极加以监督和制止。
西方经验表明,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要摆脱"各扫门前雪"的观念,要主动对信用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要主动维护行业内的正义行为,要主动打击行业内的失信行为,只有这样,信用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第五章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

国务院纠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评定理由:2006年未,在国务院纠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牵头下,国家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和《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要求》。
2007年,国务院纠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根据文件精神,在全国主导推动了评比清理工作。在国务院纠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推动下,各级政府对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进行了清理,工商企业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比活动不在清理之列。该文件对部分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存在的滥发诚信牌匾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遏止作用,同时,也为普及依法行政思想和法治理念起了较大的作用。
国务院纠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贡献:
 1、使社会明确认识到:国务院不允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评比活动。
在此以前,国家部分部委、部分地方政府或其部门、部分半官方社会团体打着政府的旗号,开展各类诚信单位的评价活动,使社会误认为,只有国家部门才有权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实际上,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政府部门是无权开展信用评价活动的。国务院纠风办将政府部门开展的乱评比活动,作为不正之风加以纠正,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是正确的,也是及时的。
 2、使社会明确认识到:国务院允许工商企业按市场规则开展评比活动,从而坚定了民营信用公司打造信用品牌和加强自律的信心和信念。
 3、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转变信用体系建设的观念,将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从信用评价转变到信用信息公开上,从控制转变到服务上。
 4、对一些政府及其部门打着信用体系建设的旗号谋求部门利益的行动,起到遏止作用。

                                                                                     2009年3月15日
                                                                           信用行业分析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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